第一条 各单位要统计好到岗人员信息,由疫情严重地区返厂员工,或在疫情严重地区有过停留的员工,应根据公司要求,居家观察14天,由非疫情中心的其他省份返厂的员工,要居家观察48小时,观察期满,无疫情症状人员方可复工。
第二条 各单位要对复工人员进行体温检查,并统计上报,发现异常情况人员(体温超过37.2℃),要及时汇报,并引导就医。
第三条 工作期间,工作人员要佩戴防护口罩,各单位实施巡视检查,如发现有人员有疫情状况,如发烧,乏力,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时,必须立即上报公司,并安排就医,进行现场消毒,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公司。
第四条 员工上班期间,鼓励自驾,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员工,必须佩戴防护口罩,下车后,应及时洗手。
第五条 严格出差管理,实施报备制,出差人员返厂后,应根据第一条要求,进行隔离观察。
第六条 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确认工作,所有外来人员必须在门岗登记信息,姓名,电话,近期是否前往过疫情中心区域等。外来人员入厂前要接受体温检测,检测合格方可入厂,入厂必须佩戴防护口罩。
第七条 每天对集中办公区、电梯间等重点区域等进行清洁、消毒工作。
第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,如集中办公区等,每天至少保证上午、下午各开窗通风一次。
第九条 食堂开工前,应确认安全卫生条件,生鲜肉类要检疫合格,餐饮器具严格消毒。提供食品要留样。
第十条 尽量减少集中会议,可采用微信视频会议等方式。如需召开中大型会议,要提前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同意,向公司办公室报备。要精简会议议程,缩短会议时间。
第十一条 恢复生产前,应对设备设施,进行仔细检查,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方可进行生产。
第十二条 上岗前,检查劳动防护用品佩戴,禁止酒后上岗。
第十三条 班次结束后,做好生产现场的清理,做好交接班记录。
第十四条 注意用电安全,加强对配电设施、电气线路、手持电动工具的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同时专业电工处理。
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,落实危险作业监护制度。
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安全巡检制度,管理人员每天定期巡检,关注职工作业状态。各单位要做好安全教育,在疫情防治阶段,员工需要佩戴口罩进行工作,可能会造成操作不便,要提示员工作业时要加强沟通,稳妥作业,注意人身安全。
第十七条 落实好应急值班制度,各部门每天应有至少有1名领导到岗值班。相关人员保持通讯畅通。
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积极引导宣传,稳定员工心态,教育员工不造谣、不信谣,不传谣,严禁利用社交媒体传播不实信息。